作者: 胡德光 来源: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: 2023-05-24 09:24
中国菏泽网消息(通讯员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)近日,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。
原告曹某某诉称,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,其随被告在工地干扎架子和拆架子的活。工程完成后,被告于2021年11月19日在其出具的工程量及人工费清单上签字确认,人工费总计228900元,被告分三次支付人工费100000元,下剩人工费128900元,经催要,被告迟迟未支付。被告程某某辩称,结算单上是本人签字,但原告没干完活,结算单上数额是全部完工后的总价,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对原告的违规操作罚款、未完工的人工费等。
这钱难道要打水漂了吗?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28900元,有被告签名确认的结算清单、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在卷佐证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法院予以确认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劳务费128900元的诉讼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判决由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劳务费128900元。
诉讼过程中,被告程某某提交的书证及照片等,用以证明应从原告劳务费中扣除的金钱数额,但上述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,原告不予认可,且无其他证据佐证,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;被告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,其辩称签字时原告未完成工程量,不符合常理。对被告程某某辩称,法院不予不利的后果。
法官提醒,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,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。在外务工,碰上老板不给工资,应尽量多收集、保存与对方沟通的证据,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。